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枪支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物品,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销售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只有经国家专门指定或确定的企业才能从事枪支的制造或销售。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枪支管理法》和有关部门依据《枪支管理法》制定的有关规定。

所谓“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是指根据《枪支管理法》由国家和有关部门指定、确定的允许制造枪支的企业。《枪支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用枪,即部队、警察、民兵以及其他特殊部门所装备的各种军用枪支,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民用枪支,即猎枪、麻醉注射枪、射击运动枪等其他非军用枪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同时,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制造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所谓“被指定、确定的枪支销售企业”,是指根据《枪支管理法》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有权销售枪支的企业。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本罪: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其中,“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是指其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是以非法出售枪支获得非法利润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配售枪支的”,是指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或配售枪支的数量指标或者任务,而擅自制造、配售枪支的行为。

根据《枪支管理法》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每年的生产任务、销售总数都由各级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统一下达任务指标。“不按照规定的品种”,是指生产枪支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枪支或者配售枪支的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售枪支的品种、型号去配售枪支。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所谓“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是指生产枪支的企业,为了逃避检查,规避法律,在生产枪支过程中有意制造一批没有编号或者重复编号或者虚假编号的枪支,用以非法销售牟利的行为。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对生产的民用枪支必须在生产前确定并统一编制枪支的序号,下达到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生产企业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的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如果制造无号、重号或者假号的枪支,就可以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的检查,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这里所说的“非法销售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销售枪支的行为。既包括根本没有销售枪支资格的,也包括超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品种、数量,销售枪支的行为。“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是指生产、销售、出口枪支部门将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在境内销售牟利,包括出口退货后转内销,以出口为名生产后内销以及在完成出口任务后,将剩余的枪支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等。

根据本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两支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即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或者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违规销售枪支两支以上,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即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或者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五、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