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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4月4日,接市卫生健康委来函,要求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协助现场核查某医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并随函通报了5名患者投诉该院的相关情况。

经调查发现,5名投诉人于2023年3月10日至23日先后到该医院进行就诊,且均为妇科疾病患者。该院妇科医师匡某为5名投诉人开具了子宫附件彩超、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等检查,实施阴道镜检,出具相关诊断,为其中4名投诉人实施了宫颈纳囊摘除手术,为其中4名投诉人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包括头孢曲松钠、替硝唑、克林霉素、庆大霉素、甲硝唑等药物中的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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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某投诉人的血常规检验报告单
图2 某投诉人子宫附件检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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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某投诉人尿常规检验报告单

图4某投诉人的手术知情同意书

图5某投诉人抗菌药物处方笺

2023年4月14日,市卫健委组织妇科及药学专家对匡某诊治5名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了认定,因投诉人的相关检查结果显示未达宫颈纳囊摘除术的手术指征,血常规等化验结果中的感染指数未达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认定结果如下:1.匡某对罗某等4名投诉人施行宫颈纳囊摘除术均无手术指征,不符合诊疗常规,属过度诊疗;2.该院对薛某等4名投诉人无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不符合诊疗常规,属过度用药。

处理情况

匡某未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开展诊疗活动并引发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市卫健委对匡某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暂停6个月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市卫健委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发函暂停匡某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办理。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6个月内,匡某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市卫健委向匡某下达催告书,要求其限期执行处罚决定,未果。

2024年3月19日,市卫健委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匡某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款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合计30000元)。3月26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匡某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案处理,医院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普法时间

过度诊疗基本特征是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表现形式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是与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不仅损害患者的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还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甚至导致患者出现医疗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相关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项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相关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市卫监局在此呼吁,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一切以病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诚信医疗,坚决杜绝小病大医、过度诊疗等行为,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来源:赣州卫生健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