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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是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不占白不占”“别人占了我也要占”等心理,超出店门或者沿街流动贩卖进行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通行,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针对占道乱象,仙游县城市管理局不断完善和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占道经营行为的日常巡查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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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张**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2024年2月8日,张**在鲤南镇永鸿歌剧院周边路段(主干道)占道经营,占道面积1平方米(长2.5米,宽0.4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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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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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当事人 张**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2024年4月10日,张**在鲤南镇广场街182弄33号周边路段(其他道路)占道经营,占道面积0.8平方米(长1米,宽0.8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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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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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当事人 张**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2024年4月11日,张**在鲤南镇广场街182弄18号周边路段(其他道路)占道经营,占道面积1平方米(长2米,宽0.5米)。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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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温馨提醒

占道经营行为以及行人的随意停车购物都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产生安全隐患。在此呼吁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卫生整洁,文明经营,便民不扰民,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普法园地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罚款。

来源:仙游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