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颜值经济”蓬勃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美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这两年,在美容圈内有一种声称具有“抗老瘦脸”奇效的肉毒素针被炒得火热,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动起了歪心思,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并偷偷售卖来历不明的肉毒素针,借此牟取暴利,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近日,南康蓝某某就因为“肉毒素针”判刑又被罚款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至2022年10月期间,蓝某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在明知某微信销售者不具备资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从某微信销售者处以低价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无任何中文标识的“注射用肉毒杆菌毒素A型”,并加价在其经营的美容店内销售并向客户注射。蓝某某自认其于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共购买肉毒素针剂35支,向客户销售注射了30支,销售额为20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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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相关执法部门到蓝某某经营的店铺联合检查,发现该店铺存在违法注射肉毒素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传唤蓝某某归案调查,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次日,南康区公安局在蓝某某处扣押其购买的肉毒素针剂5瓶,经认定,扣押的“注射用肉毒杆菌毒素A型”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之一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没收蓝某某违法所得20420元及作案手机1部,上缴国库;没收肉毒素4瓶,予以销毁。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

伴随“微商”的热潮,部分商家为获取利益选择通过网络销售美容产品。但因为一些销售者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相应的药品、器械,经常是通过网购、走私等非法渠道获得。该类产品未经正规途径审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若长期使用可能会引发严重感染、毁容等问题。在此,警方提醒各位爱美人士进行医疗美容时,务必关注使用的主要医疗材料和药品的来源,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在确认产品合法的前提下由专业医生进行操作。

来源: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