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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2名合伙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未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被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显示,合伙企业的6名合伙人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科创板上市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利元亨”)股票,其中2名合伙人未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被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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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网从利元亨2022年报中获悉, 胡**、 肖**、钟**、 罗 * 运、罗 * 波、 蔡 ** 所持公司股票是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公司原股东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川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东共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

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8月4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胡**、肖**、蔡**、罗*运、罗*波、钟**出资比例分别为11.62%、0.1291%、51.5151%、18.3679%、13.2035%、5.1644%,2022年8月23日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2022年11月3日正式注销。

《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胡**、肖**分别持有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11.62%、0.1291%,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71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胡** 、肖**等6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涉税事项,2022年度你未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于2024年5月15日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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