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4月25日,赵某与某银行签署购房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赵某提供78万元贷款用于购买房产,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宣布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赵某以其名下某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预告抵押登记,银行依约向赵某发放了贷款,但2023年9月起赵某逾期,银行诉至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赵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对赵某名下抵押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抵押担保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是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否予以解除。本案中,赵某确实存在违约情形,但庭审后,其态度积极,逾期的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故其违约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法院从鼓励民事交易行为、谨慎解除合同的角度出发,且综合考虑贷款期限及目前形势等因素判断双方合同不宜解除,故对银行的相关诉请未予支持,但诉讼费应由赵某承担。

【法官提醒】若有贷款请切莫大意,贷款人一定要记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若已经还清贷款,建议到银行办理结清手续,要求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及时足额还款,不仅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更对自己的征信评估有着重要作用。如后续发生了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形,银行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等相关权利。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张少艾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