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看懂21条了吗?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21条后,很多精彩评论就出现了,例如抄家式婚姻,再例如,如何避免被爆金币,再再例如,扶贫式婚姻,再再再例如,美式赡养,欧式财产分割,中式彩礼等等,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关乎性别的议题,只有极端的平等,才是最好的解决手段

看懂这句话,我们再来分析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普罗大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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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第一句话直言是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等原因。

我想很多人男性纠结的点,从这里就有了,重点就是“妇女”二字上面,既然男女平等,为什么不把男性也纳入,要么都不提,要么都纳入,其实这句话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属于基本原则,并且沿用了《婚姻法》的规定,上述也是沿用了《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母法,是其他一些法律的根基,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女性确实处于不够公平的环境,是弱势群体的一员,几千年的思想延续,生育,男女的差异性,各种因素都要涵盖。

换句话说妇女不止是某人的妻子,也可以是某人的母亲,这里探讨的是普罗大众,而不是某些既要还要的群体,只有把原本属于弱势一方的绝大多数女性,提到平等的角度,才能探讨平等。

当然基于最近几年女权取得的显著效果,男女也确实该探讨平等,别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部分有没有过分的保护女性,拿几条争议较多的点来具体看:

第三条是被带节奏最多的,我贴上原文,大家可以细阅读三遍。

关于此部分内容,带节奏的点是不止离婚要分钱,同居也要分钱,分钱是有前置条件的,已经做出明确的解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出资,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等原则进行分割,这不意味着会把同居期间的个人所得进行分割。

什么是共同,两个人一起叫共同,另外还有补偿的一部分,这里是抚育子女,老人等等,也就是说,有一方承担了较多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义务,需要另一方进行补偿。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补偿,无约定的按照具体情况补偿,这部分内容没有任何性别限制,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所以以下这样的评论,先入为主的带入男性性别,要么没看这21条,要么就是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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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点就是该回答提到“出轨”二字,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既定事实的出轨,属于有过错方,有证据的前提下,无过错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样带节奏的抱怨意义何在?

然后我们再来思考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询问男性朋友的,假设你找了一个女友,同居三年,女方在同居期间确实在生活起居上付出比较多,也照顾了双方老人,你们二人也在同居期间有一起存的钱。

因性格不合分手之后要不要分这笔钱,要不要给女方一定补偿,是五五分还是四六分

第二个问题是询问女性朋友的,假设你找了一个男友,同居三年,男方在同居期间生活起居上付出比较多,照顾双方老人,你们二人也在同居期间有一起存的钱,因性格不合分手之后要不要分这笔钱,要不要给男方一定补偿,是五五分还是四六分。

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要还是不要,以后不会从人性角度出发,而是法律的角度出发,人性能公平的过法律吗?因为没有设置性别前提,我个人不认为第三条存在性别歧视。

并且“同居”两个字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三个月以上,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住在一起一段时间后,感觉各个方面都很合适,决定一起继续生活。

才会在分手之后触发以上几点,所以大家完全不用直接带入受害者角度,无论男女既然决定同居,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奔着分手之后,损失的多少的心态去看待这个问题,如果一开始就奔着分手,为什么要选择同居,不同居就不存在以上的问题。

剩下存在争议比较大的就是第二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这里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不是男方或者女方,而是都有。

在离婚的时候依靠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首先就是分得的财产不够多,其次就是基本生活水平是什么概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收入水平、住房成本、恩格尔系数、生活质量。

城市和村里不一样,一线和二线不一样,地域差异很强,还有适当帮助和一定期限,具体到案例上,个体差异还很强,这里不设置性别前提,指的单纯是强者向弱者给予的适当帮扶,如果收入多的是女性,该提供的还是要提供。

虽然开头纳入了“妇女”但是具体条例不设置性别的前提下,几乎可以忽略对性别的天然优待,除非是女性在同居或者婚姻存续关系中真的处于收入低。

对家庭付出多造成了和社会脱节比较严重的前提下,男方应该给予一定帮助,包括第二十条的离婚经济帮助。

也是基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一定期限,没说要帮助一辈子,不排除有人会钻法律的空子,但是前提条件设置这么多的情况下,对绝大多数群体而言,是相对公平的,甚至当这些做出明确规定的时候,不仅可以保护真正弱势的一方。还能杜绝很多人利用婚姻进行阶级跨越。

法律这是在暗示你,别管是同居还是结婚,一定要擦亮眼睛,简而言之,感情扶贫有风险,一定要谨慎,例如第四条。

房产加名,变更可以起诉反还,前提是存在欺诈、胁迫,那么问题来了,以领证结婚为前提,要求一方买房加名属不属于胁迫,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相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醒,什么是真正的良好的情感关系,婚姻关系。

包括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大家可以查阅一下,另外第六条也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明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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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是无效的,这里没有针对男方或者女方,针对的是道德败坏人群,第七条也对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离婚时如何判决,建议大家仔细阅读一下,具体的意思。

也就是说,你爸妈给你在婚后买的房子,属于你个人,但是要是你婚姻存续时间比较长,还有共同孕育的情况,你获得房子的时候,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有约定的情况另算。

逐字逐句的去阅读这几条话,算是法律给你明牌了,如何避免在离婚的时候存在财产分割不明的情况,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杜绝了某群体想要依靠一段婚姻,来获取一夜暴富的可能。

我举个例子,以往经验,原本一个有工作有收入的女孩,还能指望嫁给一个有房子无贷款的男性来过上安逸的生活,解读完法律之后,绝大多数男性估计就会细细考虑一下要不要选择这样的女孩,换个说法,就是以美貌作为阶级跨越的敲门砖,会越来越难。

所以想要房子,不要指望男方父母,也不要指望能力超出自己的男友要么共同奋斗,共同攒钱,共同还贷款,要么就选择独自美丽,换个性别也同样适用。

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才能在婚姻破裂之后获得相应的财产分割。即使不结婚,同居也是一样的道理,分手想分的明白,那就一起存钱,一起努力,要么就多付出。

不然不要想着依靠年轻漂亮会甜言蜜语来获得财富,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才是硬道理,既然无法依靠婚姻和同居捆绑男性买房,那么以房子为前提的结婚就不会在无产阶级流行。

因为掏空父母和自己钱包买房娶媳妇的原因往往是女方提出的,当可以避免女方因结婚获得房产的时候,时间久了这样的观念还会流行吗,后续的连锁反应就不言而喻了。

另一方面,已婚有房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想要离婚后获得优待,不止要是无过错方,还要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和孕育等情况,看明白了吗,写的还是很清楚的。

回到开头那句话,涉及性别的话题,极端的平等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这样的平等不是单纯将妇女二字写进去就一定会优待,有很多前提条件,来对得到优待的女性设置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关注这一话题的人,有多少是已经结婚的,有多少是走过离婚这一流程的,有多少是未婚人士,还有多少是看都没看21条,就开始带节奏的。

法律的意义是构建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力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价值观,维护的是普罗大众的利益。

有很多人轻易被带节奏就愤怒,是因为开始设想到自己一定会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吃亏,不要带着答案看待问题,不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都会有不合理的地方。

落实到婚姻上,我国是支持婚恋自由的,国家不会强求你一定要结婚,结婚之后不生育也没关系,因为是鼓励生育,而不是强制,并且结婚证只保护你的财产。

良好的婚姻关系,开始于门当户对,三观匹配。长久于相互包容,互相理解,要是从一开始就想着算计,必然不会长久。

站在时代进步的角度来看,古代家庭稳定的原因,是因为男性百分之百承担养家的责任,女性则是百分之百承担生育照顾子女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意识的觉醒,这样的稳定的家庭结构必然会受到冲击,因为现代女性比古代女性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不仅仅要生育,还要赚钱,这就注定有一部分女性更独立,可以选择生或者不生,伴随着女性有了更大的自主权,男性就不再被传统的聘礼,彩礼,房子捆绑,这个时候男性也会逐渐觉醒,那么婚姻就成了一部分人的选择。

更多的男女会选择同居,也因而有了“事实婚姻”,男女真正争议的点,是有一部分人按照传统婚姻去定价,却按照“现代婚姻”过日子。

也就成了大家口中的既要还要又要。

这不是立场问题,也不是性别歧视,更不是性别优待,是时代进步的原因,有愿意选择传统婚姻的男性,就有愿意选择传统婚姻的女性,有出轨,算计共同财产的男性,也有出轨,算计共同财产的女性。

部分不代表整体,坏人不分男女,不要上升到男女对立。

最后,我们传统文化有“中庸”二字,这和马哲中的辩证思想很类似。

“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用马哲解释就是人们看待问题要结合事物的两个方面来看

要求是动态的、灵活的,而不是静止的、机械的,中庸要求人们能顺应环境和各种情况的变化,做出恰当的调整。

做到这点的前提是要对外界和环境的体察或者说主观认知必需符合客观真实的实际情况,而没有偏颇,基于对事物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认识的前提下,采取最合适的措施。

所以大家不要去看极端的,充满戾气的言论

具体到自己身上,看看自己的家人,自己的伴侣,有网上说的那么扯吗?选择权在你自己手中,不在他人手中,更不在舆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