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3期】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

互联网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有部分网友为了一时泄愤或博取眼球

在抖音上诋毁他人

在微信群里公然开骂

在各大网络平台随意造谣,发布虚假信息

难道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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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系同村村民被告朱某因听信其奶奶黄某说“何某在某日深夜两点半去敲了她的门,欲对其图谋不轨”,便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在微信群、微信视频号、抖音号指名道姓发布言论:“欺负孤寡老人天理何在,X年X月X日半夜2点半左右,某村何某欲对同村留守老人黄某图谋不轨,丧心病狂”。事后,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给原告何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上、身体上也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故何某将朱某诉至汝城法院。

经本院判决及法官释法后,被告朱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责任,远亲不如近邻,双方为同村村民,以后还要在当地长久的生活下去,朱某在判决后表示对自己先前的鲁莽行为十分后悔,愿意出具书面道歉信并按判决金额赔偿原告,且表示以后不会再与原告何某发生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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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宪法》《民法典》均对名誉权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日常生活中,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轻则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因此,遇到纠纷应当心平气和沟通协商,理性解决问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供 稿」何丹丹、林 庆

「编 辑」谭 娟

「审 核」何波纲

「终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