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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卷显示,昌邑市岞山镇邮政局代办员张瑞宝利用经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储户存款的职务便利,将储户存款非法占为己有。邮储银行因拒绝归还存款,被2名储户诉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邮储银行返还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

案卷显示,1994年左右,张瑞宝开始在昌邑市岞山镇邮政局干代办员,主要业务是为邮政局揽储,邮政局根据张瑞宝揽储的数额给其发放提成。邮储银行潍坊市岞山支行成立后,张瑞宝仍按照以往揽储模式为该行揽储,邮储银行岞山支行根据张瑞宝揽储数额给其发放提成。2012年底,邮储银行岞山支行工作人员通知张瑞宝停止办理业务,但未向张瑞宝办理业务的前张百户屯村、后张百户屯村的村民进行宣传、公告。

2012年4月7日,耿某将5000元交给张瑞宝,办理一年期存款手续,张瑞宝收取5000元后为其出具印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字样的存款凭单,存款凭单上加盖张瑞宝的私章,载明种类为“整整”,存期记载为“1年”。存款到期后,耿某到邮储银行岞山支行取款时,该行以其工作人员张瑞宝因犯罪被逮捕判刑为由拒绝归还存款。

2013年4月9日,李某将5000元交给张瑞宝,办理存款手续,张瑞宝收取5000元后为李某出具两份印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字样的存款凭单,金额分别为2000元和3000元,存款凭单上加盖张瑞宝的私章,载明种类为“活期”存款。后李某因需用钱到邮储银行岞山支行取款时,该行以其工作人员张瑞宝因犯罪被逮捕判刑为由拒绝归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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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邮储银行潍坊市岞山支行系邮储银行昌邑市支行的二级支行,因银行业务变更,邮储银行岞山支行的权利义务均由邮储银行昌邑市支行承担,故邮储银行昌邑市支行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对张瑞宝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作出(2015)坊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瑞宝利用经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户存款的职务便利,将储户存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应予惩处。

自2010年起,张瑞宝在为前张百户屯村、后张百户屯村村民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吸收储户的现金后不存入银行或存入银行后擅自支取的方式,将67户储户存款共计2049760元侵吞,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法院以张瑞宝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张瑞宝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虽于2012年底通知张瑞宝停止办理业务,但未向张瑞宝办理业务的村民进行宣传公示,储户们对张瑞宝代表银行揽储的行为仍高度信任。张瑞宝为上述两名储户办理存款时系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并给其出具了制式的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张瑞宝的行为足以使储户相信其行为仍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张瑞宝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银行承担,邮储银行昌邑市支行应承担向储户归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据此,2023年11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邮储银行昌邑市支行分别返还上述两名储户存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邮储银行昌邑市支行负担。(来源:澎湃新闻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