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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关联公司借款的“债资比”已经超过2:1了,那是不是该超出的部分利息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

关联方借款并不一定债资比例超过2倍利息就不允许扣除。根据财税[2008]121号规定,只要支付利息的企业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企业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扣除不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

所以,贵公司与关联方的借款,只要能证明其借款的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贵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的,其利息扣除均不受债资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