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微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人们因为社会活动而产生纠纷、参与民事诉讼时,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就成为令人关心的问题。

网友咨询: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如何提交法院才规范?

邱正校律师解答:

1、将微信记录的内容截屏打印后提交法院。适用于文字记录、图片记录、支付记录提交图片记录时,注意将与图片相关的文字记录一并截屏并点开图片再截屏后打印。

2、采用录制的方式将需要展示的微信内容录制后存储在光盘、U盘等后提交法院。录制方式可以借助原始载体之外的其他设备对原始载体上的微信记录展示过程进行录制。

3、以公证的方式对微信记录做证据保全。保全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微信内容、工作记录等按照要求编制成公证书供当事人提交法院。

邱正校律师补充:

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当事人要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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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正校律师简介

邱正校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