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动物是在自然界较为稀有和珍贵的动物。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珍稀动物灭绝或濒临灭绝的问题,为此,每年的4月8日被定为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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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法即将施行一周年之际

今天,小编用一组系列漫画

和大家一起学习

野生动物保护

哪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它们能被“交易”吗?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还将涉嫌违法犯罪。

武汉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它们能被“托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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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需要出示相关来源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非法运输行为会直接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对社会造成危害。

武汉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它们能被“击杀”吗?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避险条款,但是避险条款是有限定条件的,只有当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这个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汉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它们能“亲近”吗?

野生动物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要素,对人类有经济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而且还是具有“兽性”的动物,可能给人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和损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

武汉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它们能被“引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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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走正规流程,并且要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公众在饲养外来野生物种时,应该充分了解、理性决定,不盲目跟风,不随意弃养。

武汉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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