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的生命被残忍剥夺。次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被公安机关悉数捉拿归案。然而,由于他们没有满12岁,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他们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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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果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千层涟漪。民众纷纷表达着自己的愤慨与期望,他们希望法律能够伸张正义,让杀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最终,在民众强烈的呼声和法律公正的天平下,最高检决定启动特别程序,对这一案件进行追诉。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民意的回应,彰显了社会正义的坚定决心。

那么,为何通过一般法律,这几个未成年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这还要来源于我们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规定:

首先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的年龄达到或超过十六周岁时,他或她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然后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这些未成年人的年龄未达到十六周岁,但如果他们犯下了上述列举的严重罪行,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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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对于年龄小于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就按照一般法律规定这3个未成年不满14岁,正常程序是不能起诉的。他们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很多年以来,我们也是这么执行的,这就给社会留下一个隐患,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那就是14岁的人杀人放火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了。

后来,在社会和有识之士的推动下,又有了新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有以下具体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这次,这三个丧心病狂的三个恶魔就是以此法律条款受到了追诉!记住这个还是追诉,需要层层上报到最高检,得到最高检的核准后才可以追诉的,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的话,这个案件就会如此解决了。

这个就引起了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是否应当取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呢?

关于是否应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这是一个复杂且深具争议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水平的考虑,旨在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虽然,从理论来说,这并不意味着年龄小就可以随意杀人放火。但是,从客观事实来说,现实就是这么操作的。

有些人认为,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控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诱惑。如果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卷入犯罪活动,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这些人觉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往往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可能加剧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如何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但是,也有人觉得,犯罪就是犯罪,年龄小的人犯罪也是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年龄为界限来判定是否入刑。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未成年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则可以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而从良心的角度出发,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从被害人的角度看,他们受到的伤害是极其深重的。如果未成年犯罪者没有入刑,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抚慰。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和矫治力度,同时关注被害人的心理需求,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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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其实,我们稍微了解一下就知道,很多发达国家是没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是否可以参考一下,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未成年犯罪的根源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