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观点

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具体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我们认为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借款人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一直持续之中,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直到全部清偿之间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至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了计算方法与标准,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并不冲突也不重复,两者可以分别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相关司法案例裁判

案号:(2021)冀04民终232号

其次,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一审判决未予明确,仅有利息给付的起点,没有止付时间,因为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上诉人邯郸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属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之中,故借款人应承担直到借款全部清偿之间的违约金即逾期利息。

案号:(2017)兵12民终47号

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上诉人开源公司主张,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到被上诉人借款实际偿付之日止而不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根据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判明是非曲直,进行确认,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如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需要同时再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将逾期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并无不妥,亦未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维持。因此,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实际偿付之日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6)鄂0204民初654号

4、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告东楚投资公司在起诉时暂计算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并未明确表明放弃对2016年7月21日后的逾期利息的追偿,且原告在庭审时进一步明确其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戴汉清立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状态一直持续,应当由被告承担直到全部本金清偿前的逾期利息,故两被告应当支付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

案号:(2011)绍诸商初字第1086号

约定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确定为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方某支付借款本金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起至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或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于法相悖,应予驳回。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