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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相继报道了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和各校师生的讨论。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预防教育工作,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富顺县法院以“金色法庭”特色品牌为载体,扎实推进“与法同行 护航未来”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活动。

近日,富顺县法院关工委携同代寺法庭、赵化法庭法官分别走进富顺县童寺镇九年制学校、安溪镇九年制学校、安溪镇毛桥九年制学校开展“杜绝校园欺凌”法治宣讲活动和“防治校园暴力,共建平安校园”法治讲座活动,为营造良好校园氛围贡献司法力量。

“叮铃铃,上课了。”

法官以“让青春无泪,让友谊长存”为主题,引用生动案例,结合时事热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校园欺凌的高发区域、如何防止校园欺凌、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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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专门开设了“爱心辅导小课堂”,法官化身为“知心姐姐”采取一对一的心理咨询模式与同学们进行沟通交流。“我的学习成绩还行,但是可能只能上普高”“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爸爸妈妈很辛苦在外面打工”“在学校和同学们相处很好,在学校很开心”......同学们都畅所欲言,与法官姐姐既分享学习中的快乐,也一同探讨成长中的“小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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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一张张洋溢着青春朝气的脸庞,法官会心地笑着、认真倾听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对部分同学提出的关于与家人、与老师、与同学相处等方面的困惑疑问,法官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帮助他们分析身边人、身边事,同时注重情绪安抚,以“哥哥”“姐姐”的身份帮助他们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因,循循善诱,寻找解决问题的“点子”。

在如此愉快的氛围中,同学们找到了健康成长的“小秘诀”,学会了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更明白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富顺县法院将不断强化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推进法庭与学校间的交流合作,不断丰富“一对一”法治辅导课堂、“悄悄话”信箱、“小小法官”体验等活动内容,积极探索“法庭+学校”共建机制,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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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1、校园欺凌:

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

(1)肢体欺凌,通过肢体动作去恐吓、伤害他人,如暴力推搡、拳打脚踢、抢夺或勒索财物等。

(2)言语欺凌,通过骚扰、辱骂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伤害,如当面或背后羞辱、讥讽、嘲笑、诅咒、起外号等。

(3)社交欺凌,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如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孤立排挤他人等。

3、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图文:代寺法庭、赵化法庭

编辑:周莉

审核:张旭

签发:郭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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