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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案例一

近日,靳某驾驶号牌为晋B3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兴和县店子镇西湾子村西2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被兴和县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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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 靳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以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 闫某 驾驶号牌为 蒙JAX*** 的小型汽车行驶至 兴和县兴达路与兴发街交叉路口向南200米 时,因 实施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被兴和县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闫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以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1日22时许,高某驾驶号牌为蒙A牌小型客车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四子王旗建国路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被四子王旗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且驾驶人还在实习期间, 对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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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日升

▎初审 / 倪卫平

▎终审 / 张东东

▎来源 / 支队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