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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人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锰业公司与王五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王五代表锰业公司向钢铁公司销售锰矿石,王五负责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双方协议约定,锰业公司按每吨100元给王五提成。签订授权委托书后,王五以锰业公司名义与钢铁公司签订锰矿石销售合同。

一日,王五拿着锰业公司的收款收据,将钢铁公司登记为锰业公司货款的70万元承兑汇票取走,然后背书、兑现,将其中50万存入个人银行卡。

锰业公司发现后,报警。

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王五被抓获归案。

另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锰业公司欠王五居间费72万余元。

本案历经一审、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王五无罪。

您认为,王五为什么无罪?

法院认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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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王五与锰业公司之间是民事居间代理关系,王五只是锰业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锰业公司的员工,王五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法院判决王五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