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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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租房已经好多年了,前几天发现门口张贴了法院的公告,说房子因房东欠债要被查封拍卖。
这下麻烦了,房租还没到期,重新找房也来不及啊。再说这里都住习惯了,搬走又得重新适应新环境。
张先生想起了自己的律师朋友,赶紧咨询。
律师告诉他,
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阻继续租用房产。
如果被执行人在房屋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出租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需要向受让人移交房产。
但如果查封没有公示,则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为张先生是在查封之前就签订的租赁合同, 合同尚未到期,所以不用担心,可以继续使用租用房产。
张先生这才放心了。
在这里提醒大家,租房子尽量要签书面合同,哪怕熟人的房子也要签,以防哪天有类似情形出现,就可以直接举证,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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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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