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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重要隐私,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获利,不仅侵犯了他人权利,而且也触犯了法律红线!让我们来看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无业。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0.5元至1元每条,合计人民币175430.1元的价格向罗某购买了20万余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某市某楼盘的名称、业主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房间号等信息)。后王某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0.7元至1.5元每条的价格,向下家梁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贩卖,从中获利人民币342674.96元。2023年5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行为使大量公民信息在网络环境和现实社会中扩散,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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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信息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另一种情况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向不特定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比如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情节严重”。这里需要重点把握两点: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设置了三类入罪标准:第一,50条以上。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第二,500条以上。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第三,5000条以上。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规定为入罪门槛。

在此基础上,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采取上述入罪标准的十倍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0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后果严重程度标准。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