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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4年4月9日20时30分发文:《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河北日报客户端20时32分发文:《马树山举报县委领导被逮捕公诉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员被问责》。

河北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组成的工作组,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依纪依法开展了全面调查核查。

核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针对公众所关心的马树山反映的10个具体问题,工作组进行了调查核实,尚未发现存在其反映的问题。也就是说,马树山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这或许让民众大出意外。

因此,马树山作为退休干部,违反组织程序以散发匿名信方式反映问题。其所在党组织决定,对马树山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正如中国记协 2024-04-09 23:25《 李贵富被查!几点思考》一文所言:

整起事件被人们所关注,源于经济观察报的一则舆论监督报道。中国记协微信公众号几度关注该事件进展。

我们也注意到,经济观察报的相关报道体现出较高的专业度。

一是对马树山举报的事实,记者没有过多置评,采取了平衡报道。

二是记者的关注焦点在司法程序和履职合规上,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三是记者的报道客观平衡、留有余地,有效助推了相关人员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事实的查清。

我们看到,程序在这次事件中被反复提及。

据工作组负责人介绍,马树山举报县委领导被逮捕公诉事件中,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涉及本人及其他应由上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回避未回避应报告未报告,违规研究办理

简单说,李贵富最大的错误不在于马树山反映的10个问题,因为上述问题经核查不实,而在于人家马树山举报你李富贵,你应当主动回避,而不能自己来主持解决别人反映自己问题这事。

这就是我们法律上常说的回避。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中立无偏私被视为是成功和适当的程序的基础,即作决定的人必须避免偏见,而产生偏见的原因除了思想方法偏狭、极端之外,最主要最大量的是由于决定人本人陷于人情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决定的过程,不能参与调查。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司法者在处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官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在我国更显重要。

其实,我国古代人的思维诸如“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之类就包含着回避的最朴素思想,但我们也讲究“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大义灭亲”。尽管无论是从历史上纵向还是从各国的横向比较看,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非常严格,而且比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还要严格一些,但在我国目前的实际运作层面看,现有的回避主体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初衷。

当前突出表现在现有的回避制度仅仅指官员个人的自我主动回避而缺少机制上的强制回避规定,这使我国的回避制度只是“看上去很美”。

试想,如果在这件事上,李贵富书记主动申请回避,会是什么结果?

说起来,也挺同情李富贵的,他的这个结局在中国人人都知道,他自己也知道,但他就这样硬挺了100多天,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这期间当地的工作怎么正常开展?

如果他主动引咎辞职,如果允许他主动辞去职务,会不会是另一种结果?

宁愿被立案调查,也不主动引咎辞职,这样的事让人无话可说。

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