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某路段,一辆公交车先后与多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送医。经初步调查,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时突发心脏不适失去意识,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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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警官方通报

3死7伤的交通事故,不可谓不重大。

无论是对于公交车司机来说,还是对于死伤者家属来说,这都是一场人间悲剧。

据悉,涉案公交车司机已经被警方控制。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谁又应该为死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造成三死七伤,按照损害结果来看,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

但是,从法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涉案公交车司机因为心脏不适失去意识而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更符合《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因此,本案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涉案公交车司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

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涉案公交车司机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但过于自信自己不会发病到失去意识而导致车辆失控。

那将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案驾驶员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

我们永远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到来,能够告慰死者的,只有家人能够生活得更好。

这样,就不得不提到关于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

正规的公交车,保险一定是非常全面。

那么,所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害,都应该首先由公交车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造成三死七伤,赔偿金额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

顺便提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或残疾赔偿金等。

其中,死亡或残疾赔偿金是大头。

这样,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涉案公交车投保的保险金额不足以覆盖所有人身、财产损失的数额。

那么,不足部分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并不是涉案公交车司机,虽然他是公交车的驾驶员,也是涉案车辆的控制和管理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公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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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时,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很明显,驾驶员突发心脏不适失去意识,显然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用人单位,也就是公交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后,并不能向驾驶员进行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公交车驾驶员如果自身也受伤了,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