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一主题

·依法维护妇儿权益典型案例·

前言/QIANYAN

为营造更浓厚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治氛围,恩施市妇联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二

妻子无收入来源,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

(孕期离职妇女生育和生活费用应予保障)

基本案情

丁某与李某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住在丁某父母家。丁某在2022年2月怀孕后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辞去工作,全职在家操持家务和养胎,无收入来源。后丁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某于2022年6月2日离家出走,一直未陪伴和照料处于孕期的丁某,也未承担家庭经济开支。丁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营养费、产检费等合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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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丁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支付扶养费,还包括生活上的扶持和精神上的关怀等。丁某现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时期,李某应对丁某予以关怀,共同守护胎儿顺利出生。丁某为孕育子女而无收入来源,李某应对丁某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包括支付丁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根据丁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自认的收入情况,并参考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法院酌定李某从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丁某扶养费1800元。

典型意义

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但不少职场女性却因此多了烦忧。孕期身体不适是很多职场女性辞职的重要原因,如本案例中的丁某辞职就与其处于孕期有较大关系。此时,妇女并非存在年老、伤残、疾病等常规情形,而导致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进而需要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而是系因怀孕生育子女身体不适而导致辞职无收入来源,以至生活困难,又因妇女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期间,需要相应的医疗营养费用,故作为另一半的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若丈夫不履行相应义务,孕期妇女有权主张丈夫支付扶养费,给予其生育和生活费用保障。

编辑 | 汪学莲

审核 | 涂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