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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外嫁他乡,但户口一直未迁出村里,那么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她能否获得?让我们来看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基本案情

江某出生于某村某组,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与家人分得土地。2014年,江某嫁至外地某城镇,但婚后其户籍一直未迁出,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2022年5月,江某所在村小组的土地因项目建设被政府征收,并获得补偿款。为分配土地征收款,该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其中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该组每名村民可分得补偿款21000元;外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征收分配”。江某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江某认为,自己应当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小组支付补偿款21000元。

该村小组表示,所作的分配方案是通过村民会议民主程序所作的决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是集体意志的行使,决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是根据朴素的乡土人情以及防止人口膨胀的普通逻辑所作的决定。江某属于外嫁女,不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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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江某的户籍一直在其娘家所在村小组,其经营承包的土地亦未变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江某对本村土地和其他的村集体财产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应享有取得案涉补偿款的权利。据此,江某所在村小组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江某外嫁为由对其分配权进行限制,应当认定为无效,江某作为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现江某主张其所在某村小组给付其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21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村小组向江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1000元。

律师说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而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以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与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者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

如村集体以“外嫁女”为由,剥夺自己的相关财产权益,大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第一,通过与村集体协商沟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可以就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请求政府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并在财产损害的范围内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