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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赵先生和钱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

2019年,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赵先生和钱女士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订婚仪式。订婚宴上,赵先生送上价值3万余元的婚戒一枚,赵先生的父母当众以现金形式送给钱女士订婚彩礼8万元,钱女士收下礼金后即存入自己名下账户。

事后,钱女士母亲提出,男方需要再支付20万元的“婚姻诚意金”。为了能把钱女士娶进门,赵先生一家凑足了20万元,交给了钱女士母亲。

没想到,两人登记结婚后,才意识到彼此并不合适,多次吵闹、冷战后,夫妻感情逐渐走向破裂,决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这时,赵先生提出,钱女士收到的钻戒、8万元彩礼、20万元“婚姻诚意金”都得返还给自己。钱女士则认为,这些都是赠与,不需要返还。

问:3万余元的钻戒是否应当返还?

答:订婚钻戒属于赠与,不用返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问:8万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答:8万元彩礼因不符合返还情形无需返还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20万元“婚姻诚意金”是否应当返还?

答:20万元“婚姻诚意金”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予返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援律师表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另一方索要一定财物,以此作为婚姻条件的违法行为。该部分财物是收取方强行索要的,给付方一般不情愿给付,数额或价值也超过正常合理的“彩礼”,一般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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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建议

结婚时,双方应将婚姻建立在真实的感情基础之上,不应借婚姻索取财物。如若真的到了离婚的地步,被迫给付财物一方手中有证据(如微信、短信、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这些财物是另一方借婚姻索取的,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