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珍惜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的宽松环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矫正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对象,将会受到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或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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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3月27日,广南县司法局与广南县公安局曙光派出所密切配合,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艳,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在矫正期间,由广南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刘某艳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不按规定向属地管理的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和个人社会活动情况,拒不配合信息化核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实地查访、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反复责令其立即返回,但刘某艳置若罔闻,拒绝接听工作人员电话,甚至手机关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县司法局依法向县公安局提请对刘某艳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县公安局立即受案并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4月4日,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