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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案情简介

α业务系A银行提供的通过信用卡办理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由持卡人提出申请,银行审核后按照固定额度批准,一次性打入持卡人另一张借记卡中。

被告人王某某共通过A银行信用卡申请过3笔α贷款业务,前两笔共2万元,均系A银行业务员电话向王某某推销,王某某同意办理并按时还清了前两笔贷款。

本案涉及的第三笔借款为24期共计4.5万元,期满后王某某需连本带息还款6万元左右。

因王某某所在公司停止给王某某报销房租,加之其妻子怀孕后无工作收入,其使用α贷款业务的主要用途是缴纳房租以及维持家庭生活开支。

第三笔借款后期,王某某发现自己无力还清借款和高额手续费,与银行协商不成,便多次拒绝接听催收电话,A银行拨打王某某电话共计26次,上门通知一次,王某某只接听两次并表示自己无能力还款。

期间,王某某更换了单位、住宅及电话,均未通知银行。

后A银行报案,民警将王某某抓获。

截止案发,王某某因α业务尚欠A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辩护要点

一审判决将A银行α贷款业务定性为信用卡透支的事实认定错误,有违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

讨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础问题是,类似于A银行推出的α业务等信用卡衍生贷款,其本质是否为信用卡透支?

表面上看,通过信用卡账户申请的这样一笔专项用途的贷款,每月和消费透支还款一起通过信用卡偿还。

但这仅仅只是新的贷款借了信用卡的“道”而已,其在审批流程、授信依据、使用限制、息费政策等诸多环节与一般的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信用卡衍生贷款与个人贷款业务具有更多相似之处,实质上都是银行批准给申请人一笔固定金额贷款,约定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并收取息费的贷款业务。

尽管银行业内部在业务属性上将相关业务归属于信用卡部门管理,然而刑法认定犯罪时不应仅考虑事情的表面,更应当重视其本质

我国对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信用卡业务关系采用刑法调整,主要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地位的特殊性,这无可厚非,但应严格控制刑法对该类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否则刑法可能沦为金融机构的“催债法”,分担了本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防控任务。

从司法机关角度,将此类情况纳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恶意透支”的相关司法解释作类推理解,将银行与个人之间普通的贷款纠纷上升到了刑事法律关系,纳入刑法来追责,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在本案中,A银行α业务的贷款自打入王某某借记卡后即视为贷出,不管王某某是否使用、消费,都要开始收取手续费或利息

并且王某某必须接受分期,此后每月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手续费,不同于信用卡消费一样可以免息使用一定时间。

所以,A银行推出的α业务应当认定为是典型的信用卡衍生贷款业务,是依托于信用卡之名的个人信用贷款,属于普通贷款产品而非信用卡透支

综上所述,从罪刑法定原则有效打击银行业违规变相放贷的角度出发,本案应认定属于民事借贷关系,不宜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来处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α业务应当认定为王某某与A银行之间的预借款业务,属于民事借贷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后检察院撤回公诉。

该案件发生后,帮助推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与完善(见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第11条)。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196条第1款:【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6条第1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11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