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犯罪分子“洗黑钱”再截留,黑吃黑的行为如何定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6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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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是出售自己银行卡套件(银行卡、手机卡、网银等)给上游诈骗等犯罪分子“洗黑钱”,如果只有这个行为,且明知上游是违法犯罪的情况,通常是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立案的,这个罪名本身就不是很重,在3年以下量刑。

当然,对于获利较少,资金流水不多的,即便主观上明知上游涉嫌违法犯罪,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实务中也不做犯罪处理,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是不起诉的。

但是,行为人还有售卡后通过手机银行信息,将银行卡密码改动可能进钱后,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注销和取现业务,将卡中的赃款占为己有,进行私分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这类人,他们以为上游诈骗分子不敢报案,因此可以“明目张胆”地“吃黑钱。”

殊不知,这类案件的案发,一般不是上游诈骗份子报案的,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报警,再顺藤摸瓜侦破的,通常是口供与流水相互印证。“黑吃黑”数额巨大,就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还要重,那么就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

此时,对于主犯而言,实务中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对于从犯(将卡卖与上游网络犯罪,协助取现和销户的行为)而言,罪名可能会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张某、王某某盗窃一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3刑初22号为例:“张某、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非法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多次采用“黑吃黑”的方式非法窃取已出售银行卡内的资金,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131368.4元、王某某盗窃数额112590.38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年零八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对于从犯王某一卖卡、取现和销户打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当然,如果有自首、坦白、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还可以从轻处罚。

张春律师,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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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