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父亲病故向公司申请丧假,多日后公司要求杨某返岗。杨某因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表示仍需两周时间,处理后续丧殡事宜,并请村委会开具证明。之后公司仍以杨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会支持吗?父亲安葬2天后收到返岗通知

杨某来自于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腻脚彝族乡。2017年1月,杨某入职上海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2022年5月,因父亲病重,杨某向物业公司申请回家探望。一个月后,杨某父亲过世,并于当月26日安葬。

同月,因杨某原工作的项目点被撤,物业公司通知杨某调整工作地点,但杨某以路程太远为由予以拒绝。6月28日,也就是杨某父亲过世的8天后,安葬的2天后,物业公司向杨某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杨某立即返岗工作。次日,杨某回复物业公司称,依照当地风俗,还需要一些时间来处理后事,处理好后就立刻返岗。

2天后,物业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中,丘北县腻脚彝族乡地白村民委员会向法院出具《证明》,载明杨某父亲下葬后还要处理已逝者头七之事,全部事宜处理完需10日时间,由于乡间习俗,作为子女必须处理老人死亡后的事项,故向公司申请回来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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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企业处理不当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继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员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员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动,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亦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良的原则。

本案中,物业公司因杨某原服务的项目点协议期满,在不改变杨某工作内容及劳动待遇的前提下,通知杨某调至新的项目地点工作,具有合理性,并非滥用用工权力刻意为难劳动者。上述工作地点的调整,虽对杨某通勤产生一定压力,但新的工作场所仍系位于公共交通可达之处,具备通行条件,且通行时间较原出行时间也未有过分增加,并未对杨某造成严重负担,同时物业公司也承诺可以为杨某安排住宿或提供交通津贴。因此,物业公司的上述工作地点调整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杨某应当服从安排。

但杨某收到物业公司发出的工作调动《通知函》时,其正在云南老家为父处理丧事,嗣后经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杨某进行联系,杨某表示需待其父下葬后13天才能返沪,明显带有请假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杨某的上述告假的理由和时间符合所在少数民族的乡间习俗,故物业公司对此应当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体恤员工的困难与不幸,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宽容,这也符合中华民族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明知杨某无法返岗,仍需请假处理后续丧殡事宜的情况下,却以杨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属不当,亦不符合社会伦理,故构成违法解除。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315.8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企业应充分重视员工正当权益

亲人离世,作为亲属回家料理后事,是人伦孝道所需。劳动者在申请丧假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亲属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申请丧假或延长丧假时间。如因丧假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和用工管理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可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实际管理中不能只强调制度的刚性,更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充分重视职工的正当权益;在职工生活或事业上遭遇困难时,应给予理解与包容,尊重少数民族职工生活习惯与传统习俗,以同理心加以对待,而非机械性管理。用人单位作为社会成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内形成尊重、保护员工权益的良好风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