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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5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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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将有新变化。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

据了解,参加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目前,我市城乡参保居民限在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政策调整后,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焦作市基本医保统筹区内可以使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全部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门诊费用保障机制,为广大参保居民就医提供更便捷的医保服务。

关于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6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20元,今后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合理调整。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提高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60%。

提高参保居民“两病”门诊报销比例。经确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政策规定,“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医疗机构继续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同时将城乡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一个保险年度内“两病”门诊用药报销额度仍为300元。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玲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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