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深圳市罗湖区一栋楼房的拍卖。此次拍卖标的为“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十号大院四层集体住宅3栋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953.9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过65次出价,最终以3311万元成交,溢价64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成交确认书上显示的成交人却是一家公司。深圳住宅限购条件规定,公司不允许购入住宅类房产。法院公告中也提示了限购、过户情况,要求竞买人自行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政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对于合法以公司竞拍深圳住宅的情况,法院也有规定。如果参与竞买的是未开设拍卖账户的自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竞拍,但需要在拍卖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到法院办理委托备案手续。

此次拍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对于成交人是否符合限购条件的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质疑和讨论。这也提醒着买家在进行类似竞拍时,务必要清楚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