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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内心是非常激动的,在键政群里面和大家吐槽了好半天。
对象自然就是最新出炉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我尽量用平和的语气来聊一下这个玩意的深远影响。
先打个引子,我先说明,我其实一直对制定法律有一种莫名的敬佩,原因是很多法律的制定从外表来看不合常理,但其实是遵循了很重要的逻辑。
比如我以前就很纳闷一个问题:既然大家对人贩子这么深恶痛绝,为什么不抓到一个就枪毙一个?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震慑作用,那不就没人敢贩卖人口了?
而现实一般是一般要情节严重才会被判死刑,后来经过科普才明白,没有对人贩子一律执行死刑,其实本身是对被拐卖者的保护作用。
一方面,执行死刑就说明拐卖这件事的成本会很高,那最终就会导致高风险高收益,是有可能进一步给亡命之徒提供诱惑。
另一方面,如果人贩子一律执行死刑,那在抓捕或者救援被贩卖人口的时候,人贩子横竖都是一死,为了自己能更好的脱逃,很有可能会孤注一掷杀死被拐卖者。
你看,这其实就是很重要的逻辑线,看上去我们没有执行最朴素的正义,但实际因为法律制定上的细节,其实从逻辑推导就能发现最终是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而这就是法律制定上的逻辑魅力。
但是!
这次这个公开征求意见我是真的不能忍了。
我平心而论,制定出这二十条规则,我是能理解上面想要达到的目的的。
无非就是现在出生率低、结婚率低,希望通过向弱势群体进行让利,来让大家更愿意结婚。
但问题就在于,从逻辑分析,如果这些条款真的正式实施,真的能达到上面说的这个目的吗?
我很明确的说,不仅达不到,还会对当前已经岌岌可危的结婚率来上当头一棒,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谁都不敢结婚,并且根本不敢出现“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
原因就在于,这二十条中,有相当条款算是很明显偏向所谓的“弱势群体”,比如父母赠与房屋可以分割、婚前房产加名可以分割,非婚同居还可以分割财产。
就以上的我就不说啥了,那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直接就告诉你如果离婚后,经济好的一方还有可能需要长期扶持经济差的一方。
甚至有可能还必须要让对面继续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这不离谱什么叫做离谱?
意味着,如果一个穷小子(穷女生),完全可以通过和一个富豪结婚后就吃定对方了,不仅离婚能分割财产,自己摆烂不上班还可以继续得到对面的经济扶持。
那请问,到这个地步,谁还敢接受跨越阶层的婚姻?未来底层、家庭普通的人还有机会通过婚姻跨越阶层吗?
甚至你不就是在告诉大家,不要结婚,甚至不要发展稳定的男女朋友关系。
有的人可能会说,哪有你说的这么玄乎,但问题就是万事万物都是有回旋镖的,一开始没飞回来,迟早都要回来。
我一直在说,关于性别议题,最好的解决手段就是“极端的平等”。
就比如前段时间两会,政协委员提议延长女性带薪“预产假”达2年。
听起来是不是特别合理?这不是对女性非常友好嘛,要放在十几年前,这条建议绝对能受到广大朴素人民群众的吹捧。
但是现在呢?这条建议的新闻下全是嘲讽的声音,其中女性更是占据了多数。
来来回回就一个中心思想,“这完全就是让女性完全脱离职场回归家庭”、“这会继续加深女性受到的职场歧视”。
为什么最广大的网友意见如此一致,因为近些年职场问题中,相当多的人是面临过这个问题的。
为什么女性职场不好找工作?其本质还是女性的生育行为对企业本身会造成大量额外成本。
预产假的薪水需要公司自己承担不说,更重要的是这个位置你临时走后,公司又不可能再招一个,难道等你生完了再把别人辞退了?
那最后就会变成只能压榨其他同岗位员工的时间和精力,公司生产效率自然也会下降。
而这就是企业招聘一个女性可能带来的成本,更不要说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老鼠屎,还会利用这个钻空子,白白吃别人空饷。
所以你就会发现,你越是为了所谓的“女性权益”去增加企业成本,那最终的发展一定不会像你想的那样,让女性真正得到权益。
反而就是,既然你是一个成本大户,那我干脆就完全不招女性,即便这个过程中有可能会误伤一部分没有“成本”的女性就业人员,但谁也没法分辨不是?
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女性在就业市场上越来越难,特别是30岁左右结婚未生小孩的,很难得到工作机会。
那这个问题怎么破?其实很简单,只不过非常反直觉——女性生育放假,对应丈夫必须一同放“陪护假”,而且是法律定义强制休。
这里面的逻辑其实就是,反正女性生育这个成本你没办法抹去,那就要增加男性的成本,这样就能让男女在就业上的成本保持一致。
最终企业就不会因为这种额外成本来考虑录取,只能通过真才实学来决定录取。
甚至这种方法可能还会有其他效果。现在就业市场不是也不喜欢大龄的嘛,那这下好了,大龄结婚生子的人反而没有生育成本。
反而是年轻人由于有生育成本,不管男女,在就业的过程中就会遇到“就业歧视”。
最后其实反向促进大家,最好早点结婚生娃,生了娃后,就可以安安心心搞事业。
你看这又从另一方面满足了国家希望大家早点生育的目的,然后又解决了大龄青年就业难题,甚至还有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简直一箭三雕。
反过头来我们再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你就会发现道理其实是同一个道理。
你越是给弱势群体进行让利,保障他们的权益,那最终其实就是变相的让弱势群体在婚恋市场上凭空多出一个成本。
而因为有这个成本,最终就会导致他们反而不好找对象,以及更进一步结婚生子。
法律永远解决不了市场的问题,市场的问题那一定是真金白银算出来的,从某种层面上来说,看不见的手确实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当然,这次的征求意见并不是全有问题,其中有相当多条目也十分有必要。
比如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就断绝了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事情发生,这种就是合理意见。
反正我并不看好当前这一版的内容,其中某些条例如果不删除或者修改,那国内未来婚姻市场,将会进入一个新的暗淡时期。
到时候真正受损的是谁?大家自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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