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的投资款,还能撤回吗?

天下投资千千万,高额回报要谨慎。近期,市民阿东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在朋友的介绍下参与了一个项目投资,中途觉得有些蹊跷想退出,但朋友却不肯退还投资款。最终,他不仅没有实现“一夜暴富”,反而“一夜暴负”,还为此和朋友对簿公堂。

阿东能拿回自己的钱吗?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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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利润可观”心动投钱想撤资却遭拒绝

阿强(化名)是阿东的朋友,2022年9月,两人聊天时阿强透露,他投资了一个旅游项目,前景很不错,询问阿东是否有兴趣加入。

起初,阿东有所顾虑,但出于对阿强的信任,便跟着他去外地参加项目投资会。会后,阿东心动了,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参加项目投资考试并签订合同,还向介绍人阿强转账3.7万元用于投资项目。随后,阿东被拉入了一个名为“旅游项目内部投资群”的微信群。然而,看着群内的聊天记录,阿东心里有点慌。

“投资会上没有说明项目的具体内容,有承诺3.7万元会很快返还给我,而且还有高额提成。”阿东说,自己对项目不是很了解,但进群后他觉得这个项目可能是非法的。于是,阿东希望阿强退还投资款,但阿强却说投资款已经支付给上家,而且公司倒闭了,以此拒绝阿东的请求。阿东提起诉讼,要求阿强还钱。

争议付出去的投资款还能拿回来吗?

阿东认为,他将钱转给阿强委托其代为进行投资项目,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是阿强介绍的投资项目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而且可能涉嫌非法传销,该投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退一步说,即便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有效,阿强也无证据证明该投资项目系旅游招商项目,也无法证明其已把投资款支付给上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受托人的阿强,在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应该把款项返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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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阿强却认为,阿东加入项目前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其是在参加了项目投资会后自愿签订的投资合同。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阿东并没有证据证明投资的项目涉及非法的内容,不能仅凭其主观判断就出尔反尔要求退款。况且阿强自己确实已经把钱支付给了上家,还替阿东垫付了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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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投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各担责50%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受托合同关系成立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处理委托事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阿东与阿强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确认阿东与阿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阿东作为委托人对案涉项目的具体内容未充分了解,对盈利模式亦不清楚,缺乏应有风险意识,对自身投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阿强作为阿东的介绍人及受托人在案涉项目本身存在问题时,未尽到风险告知提示义务,其作为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也应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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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酌定阿东的投资损失应由阿强承担50%赔偿责任,阿东自负50%责任,阿强应向阿东返还投资款1.85万元。阿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特别是所谓“低成本”“高回报”“前景好”的赚钱方式,不要因为对方是熟人,就轻易相信“轻松挣快钱”的项目,还是应该多方查证,了解项目具体内容模式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