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二、调整政策解读

(一)扩大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支持范围

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子女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同一住房加装电梯改造提取,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维护费、政府补贴)。

解读:

1:根据《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精神,扩大提取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发证日期为准,凡发证日期在2024年5月1日(含)之后的适用该政策。

2.互提条件

(1)提取人为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房屋的产权人或其配偶的父母、产权人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包括法定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包括法定养子女、继子女);

(2)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人及其配偶近一年无其他提取行为;

(4)提取人及其配偶存在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提取条件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3.提取时间及频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发证日期一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材料

(1)增设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电梯增设协议(含资金概算及每户实际分摊费用等内容);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4)增设电梯实际支付费用发票或收据;

(5)提取人本人身份证、Ⅰ类银行卡;

(6)提取人关系佐证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派出所出具的佐证材料等。

5.提取金额

同一住房加装电梯改造提取,所有提取人(产权人本人、产权人配偶、产权人夫妻双方父母、产权人夫妻双方子女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维护费、政府补贴)。

(二)上调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

解读:

1:多孩家庭是指当前按国家政策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的家庭,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合法生育的子女可纳入现家庭子女个数计算。

2.多孩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上提高10万元,即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70万元。

3.有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需求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可佐证亲子关系的户口簿,若户口簿不能佐证亲子关系的,可补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佐证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额度与缴存月系数挂钩

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缴存月系数。

缴存月系数认定标准: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含)-24个月的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的系数为1.0。

解读: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挂钩,以体现缴存职工权利与义务对等。本条政策是沿用《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泸市公积管办〔2017〕8号)文件规定,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重新发文延续政策。

2.单笔贷款以主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月系数计算其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主借款人配偶为军人或配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时按双方缴存计算单笔最高贷款额度。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计算见下表:

3.单笔贷款的可贷额度还需根据主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不得超过单笔最高贷款额度。

(四)降低期房按揭贷款履约保证金比例

住房公积金合作项目的期房按揭贷款,开发企业缴交履约保证金标准由每笔公积金贷款发放额的5%调整为3%-5%。具体标准按照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合作项目的评价结果确定。

解读:

1: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保证金缴交比例由原来统一的5%调整为3%-5%。

2.首次合作的项目期次,按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缴交保证金。

3.同一项目的后续合作期次,保证金缴交比例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合作项目上年度的评价结果确定。项目评价结果为A级的,保证金缴交比例为3%;评价结果为B级的,保证金缴交比例为4%;评价结果为C级的,保证金缴交比例为5%。

来源: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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