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一家医院义诊被处罚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有自媒体大V鸣不平,称:“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可能还没有真正懂得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有医生疑惑:“义诊还能做吗?那高铁救人咋办?”

但仔细梳理案件就会发现,本次义诊实际上是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借机进行宣传,而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备案”!

医院免费义诊被罚!

主要原因:义诊未向有关部门备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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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某骨科医院与一社区协商开展义诊,确定时间后,社区提前通知社区居民。义诊当日,骨科医院派了医生带着设备、宣传页等前往社区。随后,2名医生1人负责免费测血压、血氧饱和度、健康咨询,对于有疼痛症状的居民,另1人使用医院自制的中药泡的纱布敷疼痛部位,然后用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做免费的理疗,并顺便发放医院的宣传册。

过程中,有群众向当地卫健局打了举报电话,卫健局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医生出示区卫健局备案的义诊证明,而因为没有出具义诊证明,医院又属于跨区义诊,卫健局随后以涉嫌非法行为为由,扣押了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对医院立案调查。后拟对医院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11万元的处罚。

当得知这一结果后,医院方不愿意了,并发起了辩护。

医院表示:第一、自己是受社区邀请,参加义诊,自己不是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是社区且自己只是有2名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活动。第二、自己的2名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第三、自己的2名医生只是为居民免费解答健康知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认为自己不存在非法行为,而即便存在非法行医,实施的行为是好意施惠,是雷锋精神,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免费的专业知识帮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是应当提倡的行为,不应被处罚。

于是便申请了听证。申请过程中,也举报了一起非法行医行为。卫健局随后依法组织了听证,后根据听证情况并考虑到医院存在立功表现,将罚款金额降为5万元,并对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医院仍然不服,随后便一纸诉状将卫健局告上法庭。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从被告龙马潭区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应看:

首先,现场除了摆放了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等医疗器械,还有该医院“专项检查特惠价58元”卡片若干、医院(王某名、罗某、陈某威、谢某、王某明)5人名片若干、医院健康卡(标注:市区内免费接送,电话236****)若干、医院康复手册10余本、医院缴费单3本、医院处方1本、内部制剂(谢某健康管理团队)10余袋。

其次,医院经核定的执业地址为江阳区××路××坊××楼、泸州市江阳区××路××号,该次义诊属于跨区义诊,医院不能提供经被告备案的义诊证明。义诊也是进行诊疗活动,只要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地点之外开展的,其实质都是变更地点执业,应当进行备案。

同时,医院的邀请函和情况说明都是被告调查后云台社区应原告要求补开的。医院的王某明在第一次询问时也承认是自己主动联系的社区。

最终,法院认为卫健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请。

由于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且双方对法律适用、过罚相当问题争议大,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以至于在庭审中,本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共计100余人旁听。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等评委,成都中院、雅安中院、甘孜中院、泸州两级法院30余名行政审判人员现场观摩。

免费义诊如何才能合规开展?

事实清晰明了。事实上,该事件已是去年年初的事情,判决书也是去年底就发布了,已经尘埃落定,不知道为何在近日被翻了出来。

有知名医疗媒体大v发布文章称:“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可能还没有真正懂得法律存在的意义!”文章中却闭口不提院方未备案,并借义诊宣传,为医院招揽病人的事情。

此前我国多地有不规范义诊行为被罚案例,涉及违约支付、义诊未备案、义诊推销商品、非医师行医等问题。

比如:一些街头游医打着义诊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一些保健品或医疗器械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以义诊名义为他人提供免费体检,并趁机推销医疗产品、保健品等。再结合这个案例,又可以得出结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义诊时间、地点开展义诊活动也是违规违法的情况。

义诊备案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义诊组织单位需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材料包括义诊情况说明、责任承诺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等,并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推进义诊活动备案“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立义诊活动网络备案专栏,义诊备案行为已规范、便民。

另外,部分地区也出台地方性文件,对义诊行为进行规定。《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在北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在本市开展义诊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2023年12月6日,上海市卫健委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会对医院扣除相应分值。

由此可见,义诊虽然是献爱心的正能量事件,但必须程序合规。

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来自“四川卫生健康执法”官微)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公共场所急救又该怎么办?

还有人将此次“义诊”事件与高铁、机场等公共场所救人混为一谈,表示:“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突发急病,例如在高铁、超市、机场等,肯定超出了医院的执业范围,普通人抢救叫见义勇为,医生抢救叫非法行医,那我该怎么办?救人之前难道还要先给卫健委打个电话备案一下吗?”另外,医生救人后反遭索赔的极端案例也偶有发生。

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再次强调,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现场急救不是医务人员的职责,医务人员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能力自愿参加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的,属于挺身而出、奋勇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救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不会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素材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民营院长俱乐部、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