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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害一案中的三名未成年嫌疑犯进行追诉。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因为这是对《刑法》第十二条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以上的首次实践,更因为这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凸显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追究和惩处的立法仍然存在漏洞、对何从法治层面实现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仍存在不足以及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存在重大缺失。

追诉是指相关机关对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在有新的发现或者证据之后,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自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起诉,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追诉条件,因此作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时,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追诉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意味着案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情节的恶劣程度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三名未成年人,依据的是《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前提有三:

  1. 必须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他犯罪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必须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果没有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比如虽然是想故意杀人,但实际杀人末遂,只是造成被害人轻伤,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必须情节恶劣。如果情节不恶劣,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追诉条件,因此作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核准追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已经被定罪。他们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三个未成年人还只能被称为嫌疑人,而不是犯罪分子,从法律上来说,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确定。

而即便最高检决定对三名未成年嫌犯做出追诉的决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这三名未成年嫌犯判决结果大概率是有期徒刑,因为我国目前对于末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即使现在以故意杀人罪核准追诉,也不能对三人适用死刑。

因为,《刑法》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死刑缓期执行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故对这三个未成年嫌犯亦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这意味着,这三名未成年嫌疑犯最坏的结果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年限要看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知道。

这个案件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突出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缺失现象,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我建议在刑法中加入一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希望通过相关立法工作的完善、普法工作的大力开展和司法工作的实践示范,我们能让孩子们不要再遭受无辜的荼毒,也别再让孩子再犯下什么滔天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