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乱象丛生

已引起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

2020年6月1日实施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更是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卫监君今日带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相分配收益一案

为大家“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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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惠州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惠州某医院展开调查发现,该院“三氧科”门口已张贴停业通知,诊室内放有三氧治疗单7张及患者医疗收费发票1张。

然而该院提供了医用臭氧治疗仪注册证、合作协议书等资料,却未能提供“三氧大自血疗法”临床应用前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的论证材料、申报及审核评估材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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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三氧疗法是一种应用于临床多年的医疗技术,本案中的“三氧大自血疗法”是指抽取100-200ml静脉血注入到专用的带有抗凝剂的一次性血袋里,然后向血袋输入预备好的O₃气体,并将血液重新回输到患者静脉中,属“血液疗法”的一种。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医院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但该院“三氧大自血疗法”项目系与某公司的合作项目,诊疗费用的30%需支付给该公司作为甲方的技术管理费。

然而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中已明确禁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合作方变相分配收益的行为。

鉴于案情复杂,广东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医疗卫生监督专家进行研判,一致认为:

出租承包科室不成立;

该医院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三氧自血疗法”虽不属新的医疗技术,但目前该医院不符合开展“三氧大自血疗法”的条件。

最终,该医院因存在有与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合作、科室共建开展“三氧大自血疗法”诊疗活动并变相分配收益,首次开展的“三氧大自血疗法”未进行论证与评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惠州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448.8元,处56346.4元的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卫监君有话说

本案是广东乃至全国很少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相分配收益并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件,里面涉及违法行为较为典型,对今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它的实施更加突显举办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更加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填补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监督查处的空白,这一点应引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重视,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来源:广东卫生监督 素材来源:惠州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