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假日期间,有不少朋友后台留言让我评一下南通禁止烧纸钱和“骨灰房”的事儿,看了这两个新闻以后,我觉得还是先聊聊活人的事情吧,毕竟有时候活着远比死去的更难!

今年1月29日,我们发过一篇题为《武川县法院枉判、回民区法院拒执,施工企业找谁讨薪资?》的文章,对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的执行案件进行了点评。文章发出后引起广泛关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6日作出裁定,撤销了回民区法院的终本裁定,让这件案子又迎来曙光。

因为时间过去两个多月了,我就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华瑞公司承建了天府公司开发的位于武川县可镇青山家园办公商住楼工程。建设期间,天府公司支付了近7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完工后找各种理由不给结清剩余的工程款,华瑞公司只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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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华瑞公司自然是毫无悬念地胜诉了,但武川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虽然使用了造价公司的评估报告作为关键性证据,对工程总价进行了判定,但却忽略了工程造价报告中最为关键的“本造价中未包括水电费及税金”的信息,判决华瑞公司向天府公司开具已经支付的近700万元工程款发票,给日后的执行埋下一个大雷。

700万的工程款税金接近70万,再加上后续的300多万元,税金总额接近100万元,如果华瑞公司不开发票,那就是不执行法院判决;如果开了发票,那就要损失100万元。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案子因为交流到了回民区法院执行,回民区法院以华瑞公司没有开发票、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直接下达了终止执行的终本裁定。

华瑞公司自然不服,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将回民区法院的终本裁定理由彻底否定。

第一,法律规定,终止执行需要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且需要法院未穷尽惩戒措施,而在本案中,回民区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府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和车辆但却没有处置,还对被执行人天府房地产公司解除限高屏蔽,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穷尽惩戒措施,因不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第二,也就是本案争论的焦点:华瑞公司不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终止执行的必要条件?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发票的义务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不能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开具发票的义务仅为附随义务,武川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是对两项义务进行确定,并没有确定两项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也没有将华瑞公司开具发票作为天府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生效条件,所以华瑞公司是否开具发票不会影响其主张工程款案件的执行,该执行案件并不存在无法执行的事由。

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回民区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回民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3 执异 340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回民区人民法院(2022)内 0103 执119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换句话说,华瑞公司剩下的300多万元工程款终于有了追要回来的可能性!

纵观本起案件,其实案情非常简单,之所以十年了还无法结案,根本原因在于判决时法官无视关键性证据,执行时法官又无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还是那句话,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良知远比专业知识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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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其实,比错案更可怕的,是发现不了错案或者发现了错案却选择将错就错。所以,想不想纠错、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不仅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如果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纠正和防止错案就是这道防线最后的堡垒。

最后,我为呼市中院及时纠正回民区法院的错误裁定点赞,同时也呼吁回民区法院汲取本案所犯错误的教训,尽快推进案件执行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改善法治和营商环境。

(此文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图片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