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1202执1248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胡生健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现有案款及财物追缴到位。因部分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无法及时退出相应款项及财物。请相关被害人(赵俊苹、朱彤彤、张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至本院执行局领取,或与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上缴国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 系 人: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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