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丝咨询,一年前吸毒的事情被他人举报了,粉丝被公安机关传唤,尿液、毛发检测均呈阴性,粉丝供述一年前吸毒的事情属实,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将吸毒记录输入公安部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

也有粉丝咨询,一年前社区戒毒届满后不久,粉丝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又玩了一次。一年后被他人举报,他和这几个朋友被抓,几个朋友指认粉丝在一年前曾与他们一起吸毒。粉丝尿液、毛发检测均为阴性。公安机关作出强戒决定书,决定对粉丝强戒二年。

还有粉丝咨询,粉丝被他人举报吸毒,粉丝被公安机关传唤,粉丝承认在六个月内与一个朋友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朋友发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粉丝发检结果是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决定拘留粉丝五日。

上述三个案例有个共性,行为人(粉丝)均是在吸毒检测为阴性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处罚。这三个案例引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吸毒?第二个问题是认定吸毒行为证据确凿的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吸毒?

我国刑法规定了毒品的概念,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吗啡、大麻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虽然这个概念有些偏颇,但毕竟还是划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没有被列管的物质,肯定不是毒品。

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未规定吸毒的概念,导致各地公安机关在认定吸毒行为时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

《公安机关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44号,已作废)规定,吸毒人员是指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苯丙胺类兴奋剂、吗啡、可卡因、大麻以及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

根据上述吸毒人员概念,吸毒人员有两类,一类是吸食、注射没有医疗用途的毒品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吸毒人员,比如吸食冰毒、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的人员;另一类是在排除医疗目情形下,滥用具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

参照上述吸毒人员概念,笔者尝试给出以下吸毒概念。

吸毒是指吸食、注射海洛因、冰毒、可卡因、氯胺酮、大麻以及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鸦片是历史产物,当今几乎绝迹了,没有必要再写进去了;吗啡在医疗上经常用到,不宜写进去;氯胺酮被证明系国内滥用严重的毒品之一,故增加进去。

上述吸毒概念明确排除了出于医疗目的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情形,即使使用的次数、数量不符合医疗标准,即使使用的麻精药品来源不合法。

二、认定吸毒行为证据确凿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证据种类有八类,分别是:(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机关应当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等多种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确认。

上述法条谈及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三种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吸毒行政案件中经常见到的证据也是这三种。这是由吸毒案件特点决定的。

吸毒案件来源往往依赖于情报,包括他人举报;这个举报人举报内容必要时可以以证人证言形式出现在卷宗中;

涉嫌吸毒人员被抓,在公安机关机关会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往往直接证明当事人有无吸毒,是何时、何地、与何人、吸食了什么毒品;

当事人吸食的究竟是不是毒品,有无可能是假毒品,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当事人体内有无毒品成分,所以就出现了尿液、毛发吸毒检测报告,包括现场检测报告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那么吸毒行政案件证据确凿的标准是什么呢?目前没有法定的统一标准,因为每个案件案情是不同的,收集的证据数量、证明力大小也是不同的。每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有差别的;一个事实的认定需要两个以上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等等,故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是否确凿。

不过吸毒案件中还是有证据规律值得探索的。如上所述,吸毒案件中经常收集的证据有吸毒检测报告、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吸毒案件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就是吸毒检测报告,包括现场检测报告和实验室检测报告。吸毒检测报告结果呈毒品阳性,证明行为人体内有毒品成分;吸毒检测报告结果为没有检出毒品成分,证明行为人体内没有毒品成分。

不过,我们都知道,现场检测报告假阳性情形并不少见,比如服用含有麻黄碱的感冒药,尿液现场被检出冰毒阳性,这是由于麻黄碱和冰毒化学结构非常近似,现场检测无法精准识别,而实验室检测就可以精准识别毒品成分,所以,一旦实验室检出了毒品成分,形成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问题,且排除了医疗目的、被动摄入,即使行为人零口供,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吸食了毒品。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安机关部发布的《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

如果行为人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吸毒检测结果为均未检出毒品成分,依据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能证明行为人吸毒了吗?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仅凭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吸食了毒品,分以下几种情况论述。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供述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距离被查获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这种情况下,即使证人证言数量再多,也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吸毒并予以处罚,因为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六个月追诉时效,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登记其吸毒记录。笔者认为,粉丝咨询的上述第一个案例和第二个案例由于超过了追诉期限,不应当被认定吸毒,并登记吸毒记录。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供述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距离被查获的时间尚在六个月内。这种情况下,也不宜认定行为人吸毒,并给予行政处罚,登记其吸毒记录。主要理由是,1、行为人被查获的时间和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吸毒检测时间几乎同步;2、公安机关委托制作的行为人毛发吸毒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行为人在毛发提取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吸食过毒品,故行为人供述的在六个月内吸食毒品的事实得不到吸毒鉴定意见印证,两者反而存在矛盾;3、证人证言最多证明行为人吸食了他们认为是毒品的物质。事实上不是毒品。如果真的吸食毒品了,毛发中应当能检测出来。故笔者认为粉丝咨询的上述第三个案例也不应当认定为吸毒并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下,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颁布规则明确吸毒的概念,便于统一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吸毒案件证据确凿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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