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医疗保障局发布有关生育医疗保障和生育津贴的通知,包括:

● 缩短生育津贴申领时间;

●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 放宽生育津贴申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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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4月1日起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近日,武汉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覆盖范围


武汉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一)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二)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四、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相关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发生的门诊流/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定额900元/次支付。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五、延长新生儿出生次年待遇期


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优化生育待遇申办手续


(一)除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前,应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备案。

辽宁大连:5月1日起提高生育保障

3月21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优化大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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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直接按照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再个人负担起付标准(门槛费)。

二、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式

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异地未直接结算的生育费用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江苏省:失业人员同步参与领取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为打造高效便民的服务体系,提高医保工作服务质量,驻马店市医保局窗口着力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推进生育津贴申领业务简化办理,简化办事手续、压缩办理时限。

对比以往的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流程,原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生育登记服务证、社会保障卡、医学出生证明五项资料。业务精简后,不再提供医疗费用发票,业务办理时限也大大缩减,由原来的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缩短至10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