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新疆天源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汇智或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1栋。

闫少春,男,1965年10月出生,新疆天源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于丽霞,女,1967年10月出生,新疆天源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源汇智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天源汇智成立于2013年1月21日,2015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并管理的“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超过200人限制

根据天源汇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POS机交易明细等,公司管理的“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超过200名投资者向“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款的情形。2023年6月8日,“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918名(含机构投资者2名)。

三、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天源汇智在向投资者销售“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仅签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没有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没有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天源汇智在销售“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投资者投资于该基金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情形;2023年6月8日,该“基金”中存续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524名。

四、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2016年以来,天源汇智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本金不受损失,并通过签署《合同补充说明》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收益。实际运作中,天源汇智按照承诺的年化收益率每半年向投资者支付一半收益,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另一半收益。

五、将管理人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且挪用基金财产

天源汇智对“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该基金财产未独立于天源汇智的固有财产。天源汇智使用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及建设银行账户作为“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账户向投资者收取募集资金并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上述账户还用于公司缴纳物业费、人员工资等用途。

天源汇智将“天源汇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部分资金划转至实控人和关联人账户。根据天源汇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向闫少春个人的8个银行账户转款金额合计92,733,039.03元;向财务部经理高某个人账户转款金额合计129,008,354.58元。根据天源汇智建设银行账户资金流水,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向闫少春个人的6个银行账户转款金额合计235,477,269.08元。

天源汇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未备案基金存续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闫少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对上述全部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丽霞于2017年至2023年6月期间担任天源汇智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市场部、基金运营部、投研部,是上述二、三、四项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天源汇智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的行为,对天源汇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少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天源汇智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超过200人限制,对天源汇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少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于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对天源汇智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对天源汇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少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于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4.对天源汇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对天源汇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少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于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5.对天源汇智将管理人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且挪用基金财产,对天源汇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少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五项违规事实,合计对天源汇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天源汇智处以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少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于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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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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