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机App上获取工作讯息,用微信与用工方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在微信上进行工资结算,一旦活干完了,钱却要不到该怎么办?据山西高院消息,山西太原清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农民工干完活没收到剩余报酬,法院通过农民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剩余报酬为20000元,并判决公司支付剩余报酬。

任某和其父亲、弟弟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长年从事装修业务。2022年5月,任某通过某手机App看到一公司发布的工作信息后,通过电话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微信名为“勇者”)取得联系,于2022年5月28日通过微信与王某达成约定,由任某承揽小区装修项目。王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方式对工程的施工内容、价款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承诺“人走账清”。

施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任某支付报酬共计18500元,但在任某完成施工后,王某却未支付其剩余报酬。任某按王某的要求,向其提供尾款明细后,王某便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任某遂起诉至清徐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劳务费27101.5元及逾期利息1088.2元。但该公司辩称其并没有和任某产生劳务关系,从未和任某进行过对账,也未确认“勇者”为王某的微信名,主张因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缺乏法律意识,在与被告的业务交往过程中未能保留直接的证据,假如以“没有直接证据”简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血汗钱将付诸东流。之后,法官针对性地查找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任某的聊天可代表该公司,且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微信名为“勇者”的用户非王某本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除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外还以个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任某按照该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工程于2022年9月底完工后,该公司未支付任某剩余报酬,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任某主张其剩余报酬为27101.5元,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剩余报酬金额,人民法院根据任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将剩余报酬认定为20000元。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但双方实质为承揽合同纠纷。实践中,双方达成合意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对于价款的确定是裁判中遇到的难题。

该案中,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关键证据。法院在认定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时,结合某公司有提供聊天记录的能力而未提供,从而认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双方达成承揽合意,反驳了某公司试图逃避责任的主张,支持了任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