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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泸州市公安局深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各项部署,扎实开展“长江大保护”工作。

近期,龙马潭警方查办多起非法捕捞案件,打击、震慑“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气焰,切实做好长江禁捕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守护酒城泸州的绿水青山。

案例1

3月25日晚,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莲花池派出所在龙马潭区大弯头西沱江边抓获正在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嫌疑人4人,现场查获3尾渔获物及大量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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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连夜审查,又将另外1名嫌疑人抓获,并查获出3尾渔获物。经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在禁渔期内,当场抓获的4人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沱江段(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使用的渔具为6根钩刺耙刺(锚鱼竿)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白甲鱼6尾,共重13.06千克属野生鱼类经济物种。

目前,5人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2

3月25日2时30分许,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特兴派出所民警在特兴街道魏园村长江边巡查时,发现3人疑似在非法捕捞,现场查获各类渔获物19尾、锚鱼渔具两套。

经查,他们使用钩刺耙刺(武斗竿)以锚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经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重42.16千克,包括黄尾鲴、桂鱼等野生鱼类经济物种。

目前,3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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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在文末

案例3

3月22日晚,龙马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玉带河派出所民警,在龙马潭区沱江西路的沱江边将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3名嫌疑人现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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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嫌疑人使用“爆炸竿”以锚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经认定,捕捞到渔获物为3条白甲鱼,属于野生鱼类经济物种。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号鲶鱼

16号鳜鱼(疑似产卵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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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策划/C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