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4年上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参加新乡县社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附件1)

三、鉴定收费

根据《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每人每次200元。

四、个人准备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模板见附件5)。由申请鉴定职工亲笔手写申请书(A4纸签字按手印)。精神病患者的申请书需法定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2.《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两份(附件2),将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粘贴至表格上照片栏。

3.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一年以上及近期住院治疗病历。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是五年以上的住院及系统治疗病历(病历及诊断证明需原件)。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附件3)。

5.新乡市以外就医人员应提供医保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费用情况的文字材料。新乡市辖区内(含县级)就医的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五、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将所有申报职工情况汇总填写《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excel格式一同报送。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审查后,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须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需要留存的敬请事先复印。

六、申报时间与地点

各单位4月1日—4月12日到县人社局311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七、鉴定程序

1.现场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种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个别伤病情严重无法到场参加鉴定的,用人单位提前提出申请后,视情况组织专家上门鉴定。

2.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3.公示鉴定结果。初步鉴定结论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公示期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将根据需要对所申报相关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及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各单位要本着对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有关政策,严禁各有关单位推卸责任,甚至鼓励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鉴定。

2.严肃纪律,追责问责。经公示,对于有群众举报、查实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取消鉴定结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体检的职工,取消鉴定结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5618511

附件: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病种提交资料清单

4.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

5.申请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