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额度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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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9年,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总体来看,三部“管理办法”统一了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全面规范了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

然而,从近年来管理实践来看,三部“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更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加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2024年3月21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4年3月26日印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1.“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的遵循规定,调整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加购房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

解读: 2023年,我市出台《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委〔2023〕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前期资金(包括首付款)。为进一步加大对购房缴存人家庭的住房金融支持力度,决定对购房缴存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总额的限制性规定予以调整,即由“贷款+提取+首付款”总额不超过总房价,调整为 “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购房缴存人家庭在办理购房提取后,后续仍可以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2.“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的遵循规定,调整为“现役军人、异地缴存职工可视同本市缴存职工确定贷款额度,并适用于异地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 2020年,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扬金管委〔2020〕3号),全面开展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为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提供有力的公积金贷款支持。2023年,我市印发《关于积极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扬建房〔2023〕7号)和《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案》(配套操作细则),启动开展了商转公贷款业务,实施范围暂为本市缴存职工家庭。由于我市“贷款管理办法”未明确异地缴存职工和现役军人贷款权益,故此次在政策上予以调整和补充。政策调整后, 现役军人和异地缴存职工也将纳入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对象范围。即日起,现役军人和异地缴存职工也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3.“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如遇借款人家庭遭遇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足够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且仍有较多结余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提取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用于纾解家庭生活困难”。

解读:依据国家、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资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现实中,一些遭遇火灾、地震、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等突发事件的借款人家庭,迫切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用于纾解家庭生活困难。基于生存保障原则,在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足够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且仍有较多结余的前提下,决定适度放宽对借款人或配偶特殊类型提取的限制。

此外,为持续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保障我市职工家庭相关合法权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还对管理办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的限制性规定,不再适用。“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款“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不予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不再适用。“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的遵循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60%”,具体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和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上下滑动查看)

扬金管委﹝2024﹞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大对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1.第三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的限制性规定,不再适用

二、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2.第十三条第九款“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不予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不再适用

3.第十六条第二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的遵循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60%”,具体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和执行。

4.第十六条第四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的遵循规定,调整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加购房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

5.第十六条第六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的遵循规定,调整为“现役军人、异地缴存职工可视同本市缴存职工确定贷款额度,并适用于异地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6.第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一般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如遇借款人家庭遭遇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足够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且仍有较多结余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提取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用于纾解家庭生活困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