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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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

清明节安全用火

清明节即将到来,国内又将迎来祭祀扫墓、缅怀先人的高峰期。从整体上看,传统的燃放鞭炮、焚烧纸钱仍然是人民群众主要的祭祀方式,“用火”不可避免,因此人人都要承担安全用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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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2022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族人员共二十余人,到荔浦市某村祭扫先人。当日13时许,李某某等人在坟墓两边坟手内侧位置烧钱纸、点燃烛火、香等物。后李某某又燃放了鞭炮,燃放完毕后不久离开现场。当日13时许,一村民祭扫后,在下山途中发现以李家先人坟墓为中心的火已向周围燃烧,该村民即用手机拍摄起火现场照片一张,并联系村干部一同救火,由于火势大无法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8.3936公顷,其中有林面积21.4234公顷。经鉴定,此次火灾起火点确定为李家先人坟墓前,起火原因应为有人在此区域上坟祭祀用火,余烬阴燃引发火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

GUI LIN ZHONG YUAN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林区扫墓燃放烟花爆竹,其对安全用火负有注意义务,因其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1.4234公顷,构成失火罪。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失火罪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GUI LIN ZHONG YUAN

荔浦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再予从轻处罚。遂改判: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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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祭祀先人,是中国绵延几千年的传统。清明节期间野外用火和祭祀焚烧的行为较多,因此这一时期也是火灾特别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在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之情时,一定要肩负起安全用火的注意义务,如果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响应国家号召,尽量使用低碳、文明、绿色的祭扫方式,如网上祭祀、献花等。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桂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