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摩创律所」→ 右上角菜单栏

→设为⭐标

每晚8-9点准时推送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目录

01

新规落地,互金行业发展有新趋势

02

央行放大招,征信投诉大简化大规范

03

吸引外资新政策,市场准入门槛扩大

04

新区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继续有效

05

出台企业逃税新解释,阴阳合同首次被列为逃税行为

06

4月起,广东社保又涨价了!

07

深圳发布住房租赁新规,明确规范“二房东”

一、新规落地,互金行业发展有新趋势

2024年3月,最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于4月18日起施行,原试点办法同时废止。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政的落地实施一方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用好政策机遇,把握市场,另一方面也要从这次新政开到未来政策的导向与方向。

【法律顾问指引】

前述办法将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压实股东责任与义务,提升治理水平、自主展业与自主风控能力,消费金融公司或将不得不增加一定合规以及风控成本以满足合作机构管理及催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操作可与法律顾问单位共同探讨。

【政策链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55386&itemId=4214&generaltype=1

二、央行放大招,征信投诉大简化大规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征信的关注度明显提高,征信投诉数量快速增加,投诉处理越来越复杂。

为更好地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明确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是简化投诉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规范性。明确简化了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特别是明确要求央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如下征信投诉事项,大大方便了投诉人的投诉。

二是统一征信投诉的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管辖,实现征信投诉受理与征信监管的主体统一、权责对等。这既压实了央行分支行机构处理投诉事宜的责任,也解决了以往投诉人投诉无门的问题

三是强化制度设计,引导投诉人正确维权。明确了投诉受理标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受理,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要强化告知义务。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等恶意投诉行为,实施终止办理。

【法律顾问指引】

征信问题对个人、对企业都至关重要,这份新规程的出台有助于大大提高投诉便利程度,降低投诉成本,方便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征信权益,优化投诉处理质量效率。但企业在依法享受征信维权的同时,也要合规经营,避免成为“被投诉人”。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9737.htm

三、吸引外资新政策,市场准入门槛扩大

国务院于2024年3月19日发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公布之日起生效,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亮点如下:

1.扩大国内市场准入门槛,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采取例如全面取消制造业准入门槛,放宽北上广等自由贸易实验区内放宽科技创新领域的外商投资等措施。

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

2.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如为外商企业员工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资企业员工亲属的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

在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前提下,允许外商企业有关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3.要求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如在招投标领域破除制约外资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先进制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4.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顾问指引】

外企应把握机遇,扩大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规模,参与国内招投标及行业标准的制订,具体可与法律顾问共同讨论新一年的发展计划。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4.htm

四、新区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继续有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4年03月21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且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6日进行提交申请。

3、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4、当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

【法律顾问指引】

清单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这是对企业的特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为企业发展赋能。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41035.htm

五、出台企业逃税新解释,阴阳合同首次被

列为逃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3月20日生效,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会被认定为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

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明确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处罚。

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

对于逃税罪已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若其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完成有效的合规整改,挽回税务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顾问指引】

本次司法解释对逃税犯罪行为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可见国家对于企业税务的合法合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重视,这是值得企业关注的信号,尤其如果已经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如何去解决和处理避免被刑事处罚,都是目前必须立即去面对。

若企业对于税务合规有法律疑难的,可和法律顾问共同探讨。

【政策链接】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8_649715.shtml

六、4月起,广东社保又涨价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即从2024年4月起,所有广东省内的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简单来说,4月份社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本的14%调整15%,按照3523基数调整后,企业部分将多缴纳52.84元左右,具体金额以申报为准,企业的成本也将进一步增加。

【法律顾问指引】

根据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内容,该通知说明要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未来将调整至16%。

企业应及时关注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依法足额缴纳职工社保,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政策链接】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qtwj/shbz/content/post_4396315.html

七、深圳发布住房租赁新规,明确规范

“二房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等。

01

“二房东”需备案。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房屋租赁企业”)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02

资金要监管。对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03

防止“房中房。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

04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确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法律顾问指引】

该新规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企业应根据前述政策进行租赁合规优化。

【政策链接】

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content/post_10642658.html

个案咨询与预约洽谈

体验精细化法律服务

产品推荐

点击「阅读全文」预约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