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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眉东府通〔2024〕4号

为传承弘扬三苏文化,打造东坡文化传承发展中心、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根据组织实施文化、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拟对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定了《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

二、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红星东路2段115号。

联系电话:028—38281622;工作一组:028—38228159;工作二组:028—38336787;工作三组:028—38715083。

特此通告。

附件: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名称

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

二、征收目的

为传承弘扬三苏文化,组织实施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打造东坡文化传承发展中心、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

三、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眉山市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涉及征收国有土地的四至范围为:北至下西街、南至三苏祠北侧边界以及眉州东坡商业用地边界、西至纱縠行街、东至迎宾巷;约3.18公顷(具体以规划用地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选择。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

(三)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符合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八、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补偿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

本次提供的住宅产权调换用房房源拟为南湖世家、南湖湾、佳恒一品、璟瑞府、万景进园汇、万景玺悦、万景峰汇等楼盘未售现房。

本次提供的非住宅产权(不包含企事业单位)调换用房房源拟为万景追梦城、万景东岸雅院、万景九巷十坊、万景进园汇、万景激情广场等楼盘未售现房。

(1)住宅产权调换。以上提供的住宅房源及非住宅房源均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以上提供的住宅房源及非住宅房源均可选择。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企(事)业单位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入眉山市东坡区产业园区。但必须同时符合眉山市东坡区产业规划及准入条件要求,并采用“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等价值”安置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的价值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地面一层10元/平方米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

(1)底层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12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2)非门市营业房:按被征收房屋6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3)企(事)业单位: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住宅临时安置采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方式。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安置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逾期临时安置费分段计算,一次性支付;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6%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分段计算,一次性支付;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六)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按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七)奖励和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

(1)住宅签约奖励。

提前签约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段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60%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2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47%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21—3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32%进行奖励。

(2)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签约奖励。

提前签约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段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21%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2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15%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21—3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9%进行奖励。

(3)工业用地上房屋提前签约奖励。

工业用地上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500万元以内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含5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8%的奖励;超过5日不满10日(含10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2%的奖励。

工业用地上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500万元以上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含5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6%的奖励;超过5日不满10日(含10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1%的奖励。

工业用地上房屋提前签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2.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签约奖励。

提前签约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段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65%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2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50%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21—3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35%进行奖励。

(2)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签约奖励。

提前签约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段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21%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11—2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15%进行奖励;通知签约起第21—30天期间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9%进行奖励。

(3)工业用地上房屋提前签约奖励。

工业用地上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500万元以内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含5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3%的奖励;超过5日不满10日(含10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1%的奖励。

工业用地上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500万元以上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含5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2%的奖励;超过5日不满10日(含10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0.5%的奖励。

工业用地上房屋提前签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

九、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5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信、水电气等户头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

十、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现行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中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区位、面积、用途、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关信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三)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若有相关意见,请书面提交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十三、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dp.gov.cn/info/2346/981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