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山羊之父”引入国内后遇灭失,要求赔偿过亿,当地仅愿赔百余万;合伙1亿余元做玉石生意起纠纷,16个合伙人被抓捕;一公司董事长被控假冒专利案重审;法院判决书出现100多处错误 。近一周,国内新闻媒体做出这些监督报道。

亿元玉石生意起纠纷,16个合伙人被捕

有着“中国玉雕之乡”美誉的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付文月等16名玉石商人,2023年6月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捕并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付文月的女儿付婉通过网络为父喊冤,公开实名举报称:其父付文月等16人被诬告陷害,他们都是合伙做生意的合伙人,因管理一亿多元合伙资金的商人杨某长期违约,不公布账目不分红,并涉嫌偷运侵占合伙购买的玉石原料,他们才被迫联合维权,通过看守仓库等方式保护其合伙资产,防止杨某借口亲属之名,将合伙购买的玉石原料私自转运偷卖。杨某就联合与付文月有长期纠纷的、有多名政法官员亲属的商人付某亭,联手诬告陷害。镇平县公安局将明显的经济纠纷按刑事案件办理,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帮助不法商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对付文月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该案,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6名著名法律专家,研究论证后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付文月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更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https://web2.kbw.hbjt.com.cn/article/draft/share/164955?scene=1&id=164955&hbId=RKyqo0K87BQV

——橙柿互动记者 徐慧兴

“肉山羊之父”灭失索赔上亿,当地仅赔百万

199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从“九五”开始组织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在这个计划下,2003年12月,109只波尔山羊乘包机落地厦门,每只波尔山羊价值5万元人民币。

为迎接这批波尔山羊,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福建省永安市大展牲畜有限公司获批永安市曹远镇东风村和大湖镇坑源村1932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投入巨资建成现代农业产业园。

2006年,福建省政府将大展公司“国际名优种羊繁殖与优质肉羊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2007年,该项目还争取到亚洲银行96万美元(约672万元人民币)贷款支持。

但该笔贷款也因之后永宁高速公路建设、大展公司被整体搬迁而提前还贷。投入巨资的大展公司在搬迁协议签订十四年、历经四次行政诉讼胜诉后,至今未和当地政府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这批山羊,也因当地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在“搬迁让路”的过程中灭失。

目前,大展公司又一次起诉主导高速公路修建的福建省永安市政府,请求法院撤销永安市政府作出的百万补偿决定,其提交证据称因“整体搬迁”造成土地使用权损失、牧草损失、经营性损失等超过亿元。

今年3月5日,泉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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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一公司董事长被控假冒专利案重审

2020年5月,沈阳融荣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涉嫌假冒专利罪。2021年3月25日,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范海生被采取强制措施。

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海生作为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在公司没有获得“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网站页面使用该专利证书进行宣传,被告人范海生及其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推销不锈钢原料时,宣称公司拥有该专利的合法许可使用权,并给客户发送专利证书。使客户误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不锈钢原料拥有“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经审计,中科普金公司非法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412837.28 元。

2021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35万元。范海生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认为他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刑法》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均以未经许可实施侵权行为作为本案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在明确查明和认定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具有涉案专利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判决范海生构成本罪,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2023年7月24日,沈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将于4月8日在沈阳高新区法院开庭。

http://k.sina.com.cn/article_5044281310_12ca99fde020023xey.html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法院判决书出现100多处错误

3月21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次开庭为该案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庭审中,一位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引用了一审判决书上的一段内容:一企业欠另一企业1000多万元,其中一笔借款为5735019.54元。

但辩护人发现,这一借款数额,在一审判决书中的原文是“借款5735019.54万元”。辩护人当庭指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多出来的一个“万”字,直接将借款573万元变成了573亿元。休庭后,当事人家属和其代理人再次仔细翻阅了一审判决书,在未完全统计的情况下,他们在一审判决书里发现了110处错误。

以何华芳为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书,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之一。北青深一度统计发现,这份判决书中的错误大致可分为4大类。最多的一类错误,涉及企业名字、当事人名字、证人证言字词错误等,约85处。判决书提到“贵州陈建玲……”,其中“陈建玲”应为“陈建麟”;判决书记载“北京大学的 700 万加 35 万余元利息”,综合判决书全文,此处的“北京大学”实际应为“北京交通大学”。

判决书中的第二类错误是多字、少字使句子存在语病等情况。第三类错误,是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与证据原文内容不符。此类错误约有7处。第四类是数字单位错误,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处。

深一度记者联系诸暨法院院长陈键,对方称正在开会,随后挂断电话。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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