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的孩童,还没有机会体验人生的美好,生命就在亲妈的手里戛然而止。
孩子的父亲,母亲伤重入院,孩子死于非命,妻子锒铛入狱,他又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涉案的女子,究竟经历了什么,才会让她如此决绝的对亲生孩子痛下杀手?
不得不说,这是一场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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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视频,让人看着揪心,网络舆论对涉事女子喊杀声一片。
出于对孩子的怜悯,这种想法也可以理解。
但是,法律不能等同于普通民众朴素的认知,涉事女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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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异常不能等同于精神病
从现场的视频和官方的警情通报可以看出,涉案女子抛杀幼子和砍伤婆婆的行为毫无争议。
单纯从行为看,属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但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仅有客观行为并不足以定罪。
本案的关键,还要看涉案女子是否满足犯罪的主体要件——即涉案女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从官方的警情通报,我们可以注意到2个关键词:躁狂、精神行为异常。
这仅仅是警方对女子行为表现的客观表述。
躁狂、精神行为异常,都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涉案女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需要经过程序严格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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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的三种情形
《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犯罪,分为三种情形。
先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类,简单说就是纯粹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这一类我们称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行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第二类,简单说就是比较轻的精神病人,有一定辨认或控制能力,但是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这一类我们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类,简单说就是时好时坏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涉案人员究竟属于上述三类的哪一种,并不是只靠办案人员目测或者精神残疾证之类的材料,而是需要进行严格程序的司法鉴定。
这样,涉案女子可能面临的刑罚就可以得出结论:
如果她是精神正常,纯粹为了泄愤报复家人,不惜对亲子痛下杀手,则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刑为死刑。砍伤婆婆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将视婆婆的伤情而定。
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所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可以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应该罪不至死。
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可能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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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反思的问题
虽然网络舆论对涉事女子喊杀声一片,但是从这个家庭考虑,无论对女子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似乎都毫无意义。
对于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孩子的父亲来说,孩子已经走了,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难道把孩子的母亲判了死刑,他就会舒服一些?
恐怕不会。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也难断家务事。
涉案女子生育了两个孩子,一粥一饭,养至数岁,其中艰辛,冷暖自知。
作为女人来说,生育孩子本身已经承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巨大压力。
因为产后抑郁而导致的悲剧也不胜枚举。
本案的案发,必然不是偶发原因,而是日积月累的矛盾集中爆发。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不得不反思,谴责女子虎毒食子的人们,是否能够体会女子当时的绝望?
我们不得不反思,作为共同居住的家人,婆婆或者丈夫,是否关注过女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
我们不得不反思,家人是否给过女子真心的理解和关心?
我们不得不反思,丈夫作为婆婆和媳妇最亲近的人,是否对婆媳矛盾进行过纾解?